连日来,“中国乘客向日航提出歧视赔偿”一事被众多国内媒体爆炒,但有部分法律界人士对此提出看法:“以受歧视为由要求日航赔偿”的提法不妥。
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杨竖昆说,客观上讲,日航事件不排除有歧视的内容在里面,但究竟是公司还是公司的个别职员造成的,还需进一步调查取证。
法学博士江晓阳认为,中国法律没有“歧视赔偿”一说。所谓“歧视”是一种主观感受,如果说一个人被别人看不起,你在精神上可能受到了损害,但这并不等于他就违反了法律,并给你造成实际利益的损害。作为你日航的乘客,你有义务让我得到很好的服务,你有能力按照对美国、日本乘客那样为我们解决问题,而你没有做,可对服务质量、合同违约行为提起诉讼。在这个事件上,中国乘客的情感无疑是受到了伤害,因而有了被歧视的感觉,但是这一点还无法纳入到法律的层面。
一位法律人士认为,如果是出于“歧视华人”的动机,导致对华人旅客的权利受到损害,从诉讼角度来看,也只能以权利被侵害为由,提起侵权赔偿之诉,而不是直接起诉“歧视华人”。
(《深圳特区报》2001.2.24)